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实施细则》。
为做好《实施细则》起草工作,市医保局在医保系统内部多次讨论后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5月30日开始,通过市医保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发函征求市人大社会建设工委、各县区政府、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3家建议全部采纳。7月6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8月11日张斌副秘书长召开协调会,经进一步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实施细则》送审稿。
二、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皖政办〔2022〕6号),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促进共同富裕。
三、核心内容
我市全面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6号文件要求,无对应落实措施的或结合实际难以落地的。
1.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明确救助对象分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
2.提升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规范分类参保资助政策。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增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3.完善分类救助托底保障作用。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统筹完善倾斜救助措施。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
4.拓宽社会综合救助渠道。提升社会救助综合保障作用,发展壮大慈善救助,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优先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保险发展。扩大职工医疗互助覆盖面。
5.规范三重保障管理服务。依托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进医疗救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救助基金监管。
四、创新举措
一是坚持平稳衔接,明确救助对象保障待遇。延续我市巩固医保脱贫成果衔接振兴政策中救助对象分类资助、分类救助待遇的基础上,明确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待遇。
二是坚持防范风险,明确高额费用监测标准。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参照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设定监测标准,对稳定脱贫人口、普通参保人员参照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设定监测标准,协同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风险处置。
三是坚持规范救助,明确不予救助范围。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动态新增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医疗费用给予追溯相应救助。未按规定转诊转院备案的救助对象、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省域外医疗费用纳入基本救助但不纳入倾斜救助,新认定为救助对象的不再对已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进行追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