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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期间省本级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5        信息来源:查看

冀医保办〔2022〕31号

驻石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做好石家庄市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期间省本级医保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简称慢特病)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慢特病门诊用药实行线上购药方式

按照石家庄市疫情防控通知要求,在居住小区(简称社区)封闭管理期间,省本级享有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可从已开通线上服务的省本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详见附件)实施线上渠道购药,定点医药机构配送药品并出具购药发票,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社区封闭结束后,参保人员应及时(社区封闭结束后30日内)持购药发票到配送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退费转医保相应待遇结算。省本级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及驻石离休人员参照执行。

二、相关要求

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各项管理规定,本着因病施治原则规范用药;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应在符合用药规范、保障用药安全的条件下,按照医保管理规定为患者配送药品。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石家庄市社区封闭管理结束止。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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