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发〔1999〕50 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7〕29 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比例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 8%(用人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 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 2%),调整到 9%(用人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 7%、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 2%)。
二、调整乙类药品和康复诊疗项目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 10%,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结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 10%后再按规定比例结算。
三、调整医用耗材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就医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医用耗材的,实行“阶梯式”分段计算的办法,每段扣除一定自付比例,即 0—1 万元(含)个人自付 10%;1—3 万元(含)个人自付 20%;3—5 万元(含)个人自付 30%;5 万元以上个人自付 50%,剩余部分累加后按规定比例结算,个人自付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四、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从 2020 年起,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每人每年 292 元),192 元用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50 元用于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50 元用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