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促进我省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此前已就本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组织医疗救助调研,结合外省和省内各市州现行政策和现状,先后正式三次征求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二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及局内各处室意见,召集部分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召开研讨会,对新旧政策所需医疗救助资金变化情况进行预算,报请国家医保局对文稿进行初审,国家医保局要求我省尽快出台文件,兹决定压缩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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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9日
附件1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实现制度政策规范统一,救助对象应救尽救,待遇标准合理确定,基金使用预算管理。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促进三重制度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主要包括: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申请身份认定前12个月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不含前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程序和财产标准与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保持一致,救助身份和救助待遇自身份认定之日起12个月有效。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救助。
农村低收入人口过渡期内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二)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低保、返贫致贫人口,分别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不低于90%、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照各地规定的时限和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三)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各地要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纳入参保资助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四)按规定及时予以救助。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参保后待遇享受期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及时予以救助。
(五)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功能。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六)严格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用于减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因住院、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负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费用按国家、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执行。除国家和省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七)确定医疗救助待遇水平。各(市)州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按照救助对象家庭困难程度,统筹考虑人民健康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
1.住院医疗救助。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费用分别按100%、不低于70%比例救助;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分别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左右确定,对其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费用分别按不低于60%、50%比例救助。
2.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当地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各(市)州根据当地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救助限额,给予不低于50%比例救助。
3.规范年度基本医疗救助限额。按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合理确定年度基本医疗救助限额。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4.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给予不低于30%比例的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和限额由市(州)人民政府研究确定,避免过度保障。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行为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八)建立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实施医疗保障对象医疗费用信息动态监测。医保部门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当年累计发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每月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经两部门核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医保部门要分类及时落实医疗救助帮扶措施,其他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九)建立依申请救助帮扶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依申请医疗救助帮扶机制,规范申请程序,畅通申请渠道,合理确定依申请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一、二类直接获得医疗救助。三、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县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依申请救助。
六、引导社会力量发挥救助保障合力
(十)发挥慈善救助补充功能。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罕见病救助项目,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扶贫帮扶、慈善救助、商业保险等资源,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和综合保障。
(十一)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产品,保障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支出,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同时,开发针对困难群众的保险产品,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七、优化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
(十二)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各地要细化完善医疗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工作。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加强数据归口管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行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未通过“一站式”直接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要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确保各类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能及时享受待遇。对参保人就医地、参保地和身份认定地为不同市(州)情形的,比照异地就医经办规定,由参保地按规定统筹保障。各地可购买社会力量参与一体化经办服务。
(十三)优化申请审核程序。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做好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与医疗救助经办服务的全面对接,简化优化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格申请、待遇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等工作。
(十四)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促进合理就医。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有效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八、强化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统一的医疗救助具体政策,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统一医疗救助工作流程。要将医疗救助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标,纳入医保工作绩效评价,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医疗保障、参保缴费、社会救助、职工互助、经办服务、救助资金的统筹协调,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参保动员、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和基础资料审核等工作。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切实把惠民政策落地落实。
(十六)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参保动员和个人缴费参保资助等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抓好医疗保障政策的落实。民政部门要做好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及时更新对象信息,与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工作,支持慈善机构开展医疗救助。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医疗救助资金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医疗费用控制等规定,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认定、监测和信息共享工作。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工作,及时更新对象信息,与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工作。红十字会负责实施人道救助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十七)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落实医疗救助省与市县投入保障责任,加强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市县事权责任和县级财政托底保障。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有关医疗救助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健全统一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以下简称国办42号文),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在规范统一制度建设、优化救助托底保障方案、系统强化综合保障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创新。
基于上述新情况、新部署、新要求,结合湖北实际,牵头起草了我省《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一)《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健全统一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二)国办42号文,明确了改革的总体要求、对象范围、综合保障、托底保障、长效机制、社会参与、经办服务、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三)《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和《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1〕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明确了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资助、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救助托底、防范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提升服务质量、组织保障等方面的政策。
三、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医保局在认真调查研究、借鉴外省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先后三次征求各市州医保局、二次征求省直各部门及局内各处室单位意见,召集部分地区医保部门座谈,并报请国家医保局对文稿进行初审,最终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五项重点举措
1.确定救助对象范围。落实国家要求,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一类为城乡特困(孤儿);二类为城乡低保;三类为城乡低保边缘、监测三类以及返贫致贫人口;四类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民政部门确定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强调乡村振兴五年过渡期内,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对标国家要求,明确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功能定位,实行“先保险后救助”,形成梯次减负机制,确保应保尽保。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费用纳入救助,降低“门槛费”负担。聚焦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需求,坚持救助基本。统筹住院和门诊治疗需求,既保障住院费用,也保障慢特病患者长期门诊治疗和用药费用。政策标准与68号文有效衔接。
3.统筹救助托底保障方案。立足基本保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应救尽救,同时防止福利主义。合理确定救助待遇标准,统筹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资金,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并对负担较重的救助对象实施倾斜救助。按照家庭经济越困难、医疗费用负担越重,救助水平越高的原则,合理设定待遇支付“三条线”。
4.建立健全防止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遵循国家文件要求,明确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监测双预警标准,确保风险早预警,早帮扶。同步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依申请给予医疗救助。
5.引导社会力量发挥救助保障合力。引导慈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大病救助,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更好满足大病患者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保障需求。
(二)强化四个配套措施
1.强化一体化经办服务。在落实国家要求基础上,结合湖北实际,明确了“对参保人就医地、参保地和身份认定地为不同市(州)情形的,由参保地按规定统筹保障”。
2.强化组织保障。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市、县、乡镇政府的责任,明确了各责任部门的职责。
3.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强调了“落实医疗救助省与市县投入保障责任,加强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市县事权责任和县级财政托底保障”。
4.提高基层综合服务能力。引导患者规范转诊、有序就医,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完善困难群众市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减轻患者垫资压力。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登记备案、就医结算工作。
五、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坚持了五个原则:一是坚持对标对表原则。严格执行国办42号文规定,对标对表贯彻落实;二是坚持聚焦目标原则。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夯实医疗保障制度救助托底功能,健全完善倾斜救助制度、依申请救助机制、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三是坚持规范统一原则。规范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和依申请救助等制度,统一救助对象分类、救助支付范围及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救助等政策,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为省级统筹奠定基础;四是坚持衔接优化原则。紧密衔接68号文,结合各地执行实际,完善常态化帮扶机制,优化救助托底保障方案,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坚持合力保障原则。优化经办服务,强化组织保障,引导社会力量发挥救助保障合力,促进三重制度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总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力求实现医疗救助对象分类管理更精细,托底保障更有力,大病患者保障水平更强,救助制度更公平,长效机制更健全,综合保障更有力的目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