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卫生院院长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医药公司业务员给予药品回扣费共计201,000元。
近日,经广西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人民币。罗某从2008年起担任靖西市某乡镇卫生院的院长。2008年至2011年,广西A医药公司开始为罗某所在卫生院配送药品,该公司业务员邱某(另案处理)为得到时任卫生院院长罗某在业务上的关照,先后四次给予罗某药品回扣费共55000元。
2011年5月,罗某所在卫生院的药品配送公司由广西B医药公司配送,该公司业务员李某为增加药品销售业绩,安排其弟李某某(另案处理)和业务员漆某负责药品配送并协调药款结算事宜。
期间,罗某共收受李某某让漆某转交的药品回扣费14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利用担任卫生院院长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邱某、漆某给予的现金共20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罗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避免损害结果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