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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度第四季度23家医药机构 违规违约案例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31        信息来源:查看

一、江津口腔医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口腔医院存在未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0.12万元,处罚款0.12万元。

二、江津滨江医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滨江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14.32万元,处罚款14.32万元。

江津区医保事务中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滨江医院存在过度医疗、超限项目的违约行为。区医保事务中心根据医保协议约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以上违约行为,追回医保基金1.72万元,处违约金4.67万元。

三、重庆江津川江医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江津川江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4.42万元,处罚款4.42万元。

四、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医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22.31万元,处罚款22.31万元。

江津区医保事务中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医院存在过度医疗的违约行为。区医保事务中心根据医保协议约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过度医疗的违约行为,追回医保基金4.48万元,处违约金13.44万元。

五、江津华恩中医医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华恩中医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11.42万元,处罚款11.42万元。

江津区医保事务中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华恩中医医院存在过度医疗的违约行为。区医保事务中心根据医保协议约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过度医疗的违约行为,追回医保基金1.09万元,处违约金3.27万元。

六、江津惠康中医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惠康中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20.15万元,处罚款20.15万元。

江津区医保事务中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惠康中医院存在过度医疗、超限项目的违约行为。区医保事务中心根据医保协议约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以上违约行为,追回医保基金1.09万元,处违约金3.23万元。

七、重庆江津双福福兴中医医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江津双福福兴中医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0.068万元,处罚款0.068万元。

八、重庆市江津区华区医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市江津区华区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0.098万元,处罚款0.098万元。

九、江津佳华医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佳华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将无住院指征的患者收治住院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1.3万元,处罚款1.3万元。

十、重庆福城医院

江津区医保事务中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福城医院存在空床住院的违约行为。区医保事务中心根据医保协议约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空床住院的违约行为,追回医保基金1.13万元。

十一、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卫生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区朱杨镇卫生院存在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分解住院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5.82万元,处罚款5.82万元。

十二、重庆市江津区油溪中心卫生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区油溪中心卫生院存在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分解住院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11.67万元,处罚款11.67万元。

十三、重庆市江津区先锋中心卫生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区先锋中心卫生院存在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过度诊疗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9.87万元,处罚款9.87万元。

江津区医保事务中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区先锋中心卫生院存在超限项目的违约行为。区医保事务中心根据医保协议约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超限项目的违约行为,追回医保基金1.19万元,处违约金2.38万元。

十四、重庆市江津区吴滩中心卫生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区吴滩中心卫生院存在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过度诊疗、分解住院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0.67万元,处罚款0.67万元。

十五、重庆市江津区李市中心卫生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区李市中心卫生院存在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过度诊疗,违反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未在病历记录、护理记录中记录中心供氧时长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13.8万元,处罚款13.8万元。

江津区医保事务中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区李市中心卫生院存在过度医疗的违约行为。区医保事务中心根据医保协议约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过度医疗的违约行为,追回医保基金0.088万元,处违约金0.26万元。

十六、重庆市江津区贾嗣中心卫生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区贾嗣中心卫生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过度诊疗、分解住院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8.63万元,处罚款8.63万元。

江津区医保事务中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区贾嗣中心卫生院存在超限项目的违约行为。区医保事务中心根据医保协议约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超限项目的违约行为,追回医保基金0.16万元,处违约金0.32万元。

十七、重庆市江津区德感中心卫生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区德感中心卫生院存在过度诊疗、分解住院、对彩超、血常规等部分检验检查项目进行收费,但未提供实际诊疗服务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2.32万元,处罚款2.32万元。

十八、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区圣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过度诊疗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过度诊疗的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0.03万元,处罚款0.03万元。

十九、重庆市江津区石蟆中心卫生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区石蟆中心卫生院存在过度诊疗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过度诊疗的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0.09万元,处罚款0.09万元。

二十、重庆市江津区双福中心卫生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区双福中心卫生院存在过度诊疗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过度诊疗的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0.01万元,处罚款0.01万元。

二十一、江津西城医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西城医院存在将无住院指征的参保人收治住院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3.32万元,处罚款3.32万元。

二十二、重庆市江津佳贞医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市江津佳贞医院存在将无住院指征的患者收治住院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1.05万元,处罚款1.05万元。

江津区医保事务中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市江津佳贞医院存在降低入院指征将患者收治住院的违约行为。区医保事务中心根据医保协议约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上述违约行为,追回医保基金0.089万元,处违约金0.269万元。

二十三、江津佳华佳成中医院

江津区医保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佳华佳成中医院存在将无住院指征的患者收治住院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区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2.06万元,处罚款2.06万元。

江津区医保事务中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津佳华佳成中医院存在降低入院指征将患者收治住院的违约行为。区医保事务中心根据医保协议约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上述违约行为,追回医保基金0.1万元,处违约金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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