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医疗风险分担法律制度,推进全市平安医院建设,探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2022年度徐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评估计划》)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对现行的《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贯彻《江苏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落实公众参与立法制规要求,增强立法制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制规质量,现将《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2年9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发至: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53号医学会303室收,邮政编码:2210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制规征求意见”字样;联系电话0516-85696551。
2.?通过邮箱将意见或建议发至:xzsyxh@126.com 。
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16日
附件
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医疗风险分担法律制度,推进全市平安医院建设,探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是按照自筹、自管、自用的原则建立的医疗风险互助保障制度。医疗风险互助金是指由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为分担医疗风险共同缴纳的资金,适用范围为:经医患双方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等认定的医疗纠纷赔(补)偿费用。
第三条 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由市卫生健康、司法行政、财政等行政机关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的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职责为:
(一)制定医疗风险互助金的筹集原则;
(二)审查医疗风险互助金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三)研究解决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市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县(市、区)管理办公室由各地确定。管理办公室职责为:
(一)医疗风险互助金的具体筹集;
(二)编制医疗风险互助金财务预算、决算,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医疗风险互助金支付的赔(补)偿费用相关证明;
(四)确认统筹账户和医疗机构账户支付比例,并支付赔(补)偿费用;
(五)研究解决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管理和监督资金的安全运行。市财政部门负责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的指导。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账户管理及指导工作,医疗风险互助金应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医疗风险互助金。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医疗机构和人员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市、县(市、区)两级分别筹集、管理医疗风险互助金,专款专用。市管理办公室负责的医疗风险互助金筹集范围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含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九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医疗机构前三年医疗收入、职工人数、医疗纠纷赔(补)偿总额等因素,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第一年度医疗机构应缴纳的医疗风险互助金数额。以后年度医疗风险互助金筹集数额,根据上一年度医疗机构产生医疗纠纷赔(补)偿费用金额和赔(补)偿费用金额占上年度缴纳的医疗风险互助金比例等因素进行确定。当年医疗机构未产生医疗纠纷赔(补)偿费用和赔(补)偿费用金额低于缴纳医疗风险互助金一定比例的,下一年度医疗风险互助金筹集标准相应减少一定比例。
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缴纳的本单位医疗风险互助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纳标准如下:
(一)医疗机构按医疗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
(二)职工按工作岗位的风险系数缴纳;
(三)见习、实习、规范化培训或进修期内的医务人员不纳入医疗风险互助金缴纳范围。
第十一条 医疗风险互助金设立统筹账户和医疗机构账户,资金划拨比例为6:4。统筹账户和医疗机构账户分别用于支付按规定由各自承担的赔(补)偿费用。医疗风险互助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利息计入下一年度统筹账户,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医疗风险互助金支付范围。医疗风险互助金用于支付经医疗事故或损害鉴定、医患双方协商、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并由管理办公室确认的赔(补)偿费用等。
第十三条 根据患方索赔金额,按以下相应途径解决:
(一)索赔金额不足二万元的,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二)索赔金额在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或者索赔金额不足二万元而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或卫生健康、司法机关等部门进行调解,依据专家咨询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分清责任,提出赔(补)偿金额;
(三)索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判决除外)。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申请赔(补)偿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机构应提供医患双方协议或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行政部门出具的行政调解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等相关证明;
(三)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当日,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赔(补)偿的决定。如同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据责任,确定医疗纠纷赔(补)偿费用由统筹账户和医疗机构账户分别支付的比例,并出具支付说明。
第十五条 医疗风险互助金支付方式。根据确定的医疗纠纷赔(补)偿费用,由管理办公室于3个工作日内统一支付给患方。
第十六条 统筹账户支付设立封顶线。医疗纠纷赔(补)偿费用超过封顶线的,统筹账户不再支付,由医疗机构账户支付。医疗机构账户支付不足时,由管理办公室从统筹账户先行支付,医疗机构事后补交。
第十七条 见习、实习、规范化培训或进修期内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责任赔(补)偿金由负责其见习、实习、规范化培训或进修的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产生的医疗纠纷赔(补)偿,医疗风险互助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的非法行医、超范围执业等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
(二)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不纳入医疗风险互助金支付范畴的。
第十九条 管理办公室用于医疗纠纷调解、专家评判、调解员培训、日常办公等必需的工作费用,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从医疗风险互助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当地的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2015年7月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徐州市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