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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8        信息来源:查看

川医保办发〔2022〕1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我局对《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全省清单》)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清单调整内容

(一)取消事项。从《全省清单》中取消“出具《参保凭证》”一个事项,子项编码为512036004001。

(二)变更事项。变更《全省清单》中“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两个事项的办理材料;变更“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主项下部分设定依据(见附件1),各子项编码不变。

(三)新增事项。在《全省清单》中增加“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一个事项,子项编码为512036012001(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做好清单和办事指南的发布实施工作,并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内容。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掌握清单调整情况,确保清单相关内容落实到位。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及附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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