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建函〔2022〕2号
省卫健委:
胡丽代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措施的建议》(第1332号)收悉。结合医疗保障部门职能,经研究,现将我局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胡丽代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当前影响生育的原因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指出了当前育龄夫妻生育意愿下降的多方原因,并就生育医疗保障提出了“将全部孕期常规孕检项目和部分产后康复项目纳入医保范围内,提高住院分娩报销额度,从而有效降低生育阶段的医疗支出”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省全民医保体系基本建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据统计,我省2021年基本医保参保人数6748.66万人(其中职工1025.620万人、城乡居民5723.64万人),以2020年底普查常住人口人数(6644.49万人)为基数计算,参保缴费率为101.58%,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从目前执行的生育保险政策来看,截至2021年底,全省参加生育保险652.77万人(女职工290.20万人),均可按生育保险政策享受产前检查、生育医疗、生育津贴、生育补助等相关待遇。为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2021年8月,省医保局联合卫健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三孩生育服务登记及落实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从2021年5月31日起生育三孩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政策。要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要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一、将符合规定的产假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发放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报销700元左右(各地略有差异)。
二、将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目前国家对城乡居民没有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只能在有限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内(2021年个人缴费28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580元/人)对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进行定额补助。《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按单病种包干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孕产妇在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费用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2021年全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7.58%、69.19%。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结合代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新修定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充分发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功能,助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今年拟联合卫健部门开展全面提升生育保障制度功能助力三孩政策实施的调研,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和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保障政策。积极探索县域内住院分娩基本医疗服务包管理办法,加强产前筛查、检查,把与分娩相关的产前检查基本项目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结合基金情况,稳步提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切实控制和减轻家庭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助力三孩生育政策落实,让育龄人口“孕得优、生得安、育得好”,破解“不愿生”“生不起”“养不起”难题。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