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 政策资讯 医药新闻>详情
关于对《山东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协议文本(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16        信息来源:查看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等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协议文本(试行)》,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者建议,请于9月21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管理处)。

    公示期:2022年9月15日至9月21日

    电  话:0531-86198877,51799893(传真)

    电子邮箱:sdylbx@126.com

    特此公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5日    

 

山东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协议文本(试行)

甲方: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乙方:             (实体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规范“互联网+”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构建和谐的医、保、患关系,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等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基础上,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补充协议》是甲方与乙方,对“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的补充规定,与《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于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互联网+”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活动的医疗保障相关业务。

第二条 “互联网+”医疗机构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行业管理规定,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以及可以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

依托乙方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乙方应与其签订医保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医保管理服务事项责任分工,并报甲方备案。

第三条  乙方应建立线上医保业务管理机构(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定完善互联网医保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审核。同时,加强“互联网+”医保服务政策宣传,准确解读相关政策。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医保互联网技术标准规范,做好与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处方流转和线上医保支付;接入医保智能监管子系统,实现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督等全过程监管,确保做到合理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乙方应加强对医师和药师的管理,依托医保医师和医保药师编码标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身份认证和智能监控,对医师和药师身份的真实性、医疗行为的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乙方应建立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对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应引导患者到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七条  乙方应加强在线诊疗服务管理,通过医保电子凭证进行识别,落实线上实名实人制就医结算要求,确保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人员与进行医保结算的参保人员一致。

第八条  乙方须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和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做到诊疗电子病历、处方流转、购药、配送医药上门等全程留痕,实现全过程可追溯,并及时将信息上传到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

第九条  乙方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要优先保障门诊慢特病等复诊续方需求。甲方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服务人群和病种范围,并根据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条  乙方提供的互联网复诊费、处方续方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等经甲方确认后,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互联网+”医疗机构开具的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中药院内制剂,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在满足临床治疗需要的前提下,鼓励乙方优先选择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基本药物、基本医保甲类药品。

第十二条  乙方应遵守《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和相关诊疗规范,根据患者情况,开具互联网电子处方。原则上复诊续方的药品品种不超过首诊处方。

第十三条  互联网医生在线开具处方后,应由专职药师在线进行处方审核;也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平台、机构药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向患者配售药品。

第十四条  乙方用药应遵循药品说明,严格掌握目录内药品的适应症和医保支付限定使用范围,超出药品适应症或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根据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在参保患者知情且自愿的前提下,乙方应开通自费渠道,允许患者自费购买。

第十五条 “互联网+”公立医疗机构要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药品采购。“互联网+”医疗机构或指定的第三方机构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所依托的乙方药品价格。药品配送上门的,配送费用需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告知参保人员,配送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互联网+”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纳入乙方统一管理。总额预算的计算因素考虑“互联网+”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

乙方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线上医药费用,试运行期间(原则上两年),甲方可暂实行据实结算,期间可参考线上人员就医量及费用支出额等,对结算办法进行调整完善,探索“互联网+”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结算办法。

第十七条  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执行乙方的报销政策。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乙方应具备实现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线上支付、第三方支付等条件。

第十八条  “互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审核后按规定结算拨付。统筹地区内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复诊费以及在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发生的药品费,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甲方按规定按月拨付给乙方。“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至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甲方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第十九条 省内异地居住、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在其居住地或工作地的“互联网+”医疗机构复诊、续方和线上结算,“互联网+”医疗机构为此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按照参保地的病种范围和报销政策进行结算,医保目录执行就医地的规定。

通过“互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互联网+”医疗机构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参照定点“互联网+”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和支付政策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经批准和核定价格后,甲方应及时增补更新维护数据库,乙方应做好目录使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甲方根据医保医师和药师编码数据库信息,对‘互联网+’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实行线上线下统一标准、统一考核,对医师和药师的诊疗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应严格遵守互联网医疗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互联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遵守医德医风,与患者保持良好沟通,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甲方因业务需要对医保数据库进行升级更新,需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及时更新维护“互联网+”医疗机构系统。

乙方因互联网业务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时停止网上诊疗服务的,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并提前在网站上予以公告,尽可能减少对参保人员的就医影响。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乙方应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与其合作的第三方平台、机构在信息安全、数据保密等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时,因自身原因造成敏感数据泄露等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乙方线上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及医疗保障服务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基金拨付和年度协议指标调控等挂钩。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加强对乙方“互联网+”医保服务的监管工作,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对乙方医疗服务行为及医药费用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控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应按协议约定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稽核等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甲方基于监督检查结果,对乙方和“互联网+”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根据违约情节和性质的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和医保协议,采取约谈、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终止相关责任人员或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直至解除医保协议。

乙方被中止或解除协议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补充协议同时中止或解除;“互联网+”医疗机构被中止或解除协议的,甲方依据乙方定点协议的约定,决定是否中止或解除相应定点协议。

第三十条  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或需调整内容,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更正,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作为补充协议,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aochangyun.com ©2016-2023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


  •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 可信网站
    信用评价

  • 网络警察
    提醒您

  • 诚信网站

  • 中国互联网
    举报中心

  • 网络举报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