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娄底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娄底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此细则的出台会给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报销带来哪些变化?我们为您梳理盘点。
一、娄底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适应哪些人员?
答: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二、娄底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有哪些政策?
答: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按60%比例支付。参保人员在异地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参保地相应标准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从完成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照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支付。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计入当年参保人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哪些计入方式?
答:(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二)改革前参加职工医保并按政策建立了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省级统一标准划入,划入标准为75元/月·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从完成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照退休人员方式计入个人账户。
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哪些费用?
答:(一)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统一代扣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三)探索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
(四)探索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
(五)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五、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能否结转、继承?
答: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员迁出本市的,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接续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地不符合参加职工医保条件而无法转入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门诊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门诊就医时,可在就医地所有开通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直接联网结算。未能实现直接结算的,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手工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时,应携带以下报销资料:门诊票据原件、费用明细单(盖章)、处方、检查检验结果等。
七、《娄底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何时开始执行?
答:本细则普通门诊统筹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