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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 云南省11月30日起同步实施
发布时间:2018-11-08        信息来源:查看

近期,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将17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与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记者从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我省将按国家规定同步实施,1130日起,我省参保患者购买这17种抗癌药将享受医保待遇。

17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的抗癌药,均纳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乙类范围。17种抗癌药的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支付比例为个人先行自付30%后,纳入报销。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执行,今后视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各统筹地区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给予倾斜。

本次纳入药品目录的17个药品中包括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包括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阿昔替尼、安罗替尼、奥希替尼等,这些药大部分都还处于独家专利保护期限内。17个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17个谈判药品与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平均低36%。以西妥昔单抗为例,根据数据显示,西妥昔单抗注射液2017年的平均价格为4200元左右,最终确定的支付标准为1295元,降幅达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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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慢性病”年底凭处方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本报讯 记者李婧 为方便“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就医购药和费用结算,减少“特殊慢性病”参保人集中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排队等待时间,近期,昆明市人社局、昆明市卫计委、昆明市食药监局联合印发了《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扩大至零售药店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1231日前,昆明市将试行“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全市持有“特殊慢性病”就诊证的参保人(合并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暂不纳入),可自由选择在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到“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方案》明确,试点区域首先在昆明市主城区,即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个区。根据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具“特殊慢性病”治疗性药物处方,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可一次性开具治疗性药物不超过2个月药量的长期处方服务,并将电子处方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定点医疗机构无法为“特殊慢性病”参保人提供外配处方后续诊疗服务的,不得开具外配处方并上传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因定点医疗机构原因,无法提供外配处方后续诊疗服务的,“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特殊慢性病”选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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