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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4-10-29        信息来源:查看

    一、抚州市××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11月10日,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医院使用过期的电磁式体外冲击波碎石机。经查,在该医院碎石中心发现一台电磁式体外冲击波碎石机(生产日期:2017-12,使用期限:5年)已超过使用期限,该医院仍在使用上述设备,且在设备使用期间该医院从未委托检测机构对上述设备进行检测。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12月4日,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医疗设备1台,并处罚款。

    二、南丰县××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1月18日,抚州市南丰县局收到县政府办文件,反应南丰县某医院存在超期使用消毒水,生化分析仪未按要求做保养,检验科超期使用检验仪器,设备科没有检验记录等问题。经查实,该院口腔科使用过少量的过期的“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生产日期20210112,使用期限至20230111;产品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73631040),主要是作为材料用来粘接临时牙冠,是第三类医疗器械,没有该产品的使用记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将案件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东乡区××美容店经营使用未经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案

    2023年6月30日,东乡区局执法人员在东乡区某美容店检查,发现诗波蜜柔草本花郁系列润发乳4瓶(其中1瓶已使用完),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化妆品数据库不能查询到该产品的备案信息,当事人不能提供资质证明及供应商资料。经查,当事人从天猫商城美妆进口店购买上述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在经营过程中提供给顾客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以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没收未经备案的进口化妆品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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