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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73名医生骗保6400万,这个公立医院院长倒霉了!
发布时间:2018-10-25        信息来源:查看
医院院长以创收为名骗保,坚称是“为员工谋福利”。

据《法制晚报》报道,鞍山市某医院原院长李问(化名)在职期间,以“为医院创收”为名,呼吁全院职工一起伪造虚假病历、住院治疗费等方式,共虚报应收鞍山市某医院的医疗的住院统筹拨付款6407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鞍山市某医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医疗服务协议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国家医疗资金,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涉事医院所骗取款项系用于国有医院经营建设,应予减轻罚金刑金额。判处鞍山市某医院犯合同诈骗罪,罚金100万元。另据法院查明,鞍山市某医院共有10个科室、73名医生参与作假。

日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李问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医务人员分布获刑1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

套保事件层出不穷医保制度实施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总量不断增加,但在利益驱动下,一些非定点单位、社会闲散人员与定点单位勾结,收集医保卡刷卡套现、以物易药,滥用医保待遇,此类事件近年来屡见报端。不光是医疗机构违规使用医保,医务人员的骗保、套保事件也层出不穷。

2017年4月17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报道了深圳市三家公立医院三名医生涉嫌参与不法分子套现医保现象,引发医疗界和媒体的广泛热议。随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派出工作组进驻深圳调查。

据调查,这次“套保事件”,深圳有多名医生涉及其中,与不法分子“勾结”伪造病历、“凭空”开出正规的处方单。涉事医院包括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等多家三级甲等医院。

据介绍,一般参与社保套现的人员大多为社会闲散人员,他们给医生可观的回报,促使医生开具假的处方单,以便到医院药房拿到处方药,再通过地下市场将处方药销售出去。这些不法行为甚至形成了黑色产业链,震惊医疗界。随后,涉事的3家医院均公开对此事道歉,并表态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终,涉事的3名医生被分别予以降级、撤职、注销院内处方权等处罚;对涉事的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等3家医院也进行了全市通报批评,并分别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实际上,医保套现、骗取医保等行为,并非深圳一地,这种现象在医疗界并不鲜见。去年,湖南省一家红十字会医院的院长就因为骗取医保而落马;同年,四川一民营医院院长,因开具虚假处方,两年骗取医保基金高达700万元。

再往前追溯,2015年,海南省某医院院长符某,利用该院8个科室1812名参保患者的资料,虚开诊疗处方,伪造患者挂床住院病历,虚构医院诊疗费向社保机构申请报销,总共骗取医保基金2000多万元,数额之巨令人咋舌。

医保套现涉及违法据业内人士介绍,医保卡个人账户的资金,由参保单位和个人筹集;卡里的金额,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统一支付的。医保卡在保障参保者正常购药、就医开销外,累积的剩余资金形成长久保障,用于住院治疗时抵销个人承担部分,缓解就医压力。但是这部分的剩余资金,有些人暂时用不到,他们就想着把它套出来,变成现金,以供自己花销。这种行为就叫“套保”。

2014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骗取社会**金或者其他社会**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针对医保卡套现的行为,医保卡持卡人以及“收药者”都涉嫌违法。”医疗律师宋绍辉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待遇的,由社会**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只有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方可从事药品批发或零售业务,而“收药者”回收药品再转卖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必须重拳出击双管齐下“要管理好医保基金,杜绝骗保、套保问题,一是要及时修补政策“漏洞”;二是改进医疗机构票据管理,增加防伪标识,加快推进全国医疗机构信息联网结报;三是加大骗保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陕西省山阳县卫计局副局长徐毓才针对骗保行为提出了三点建议,他认为,要防止骗保,必须重拳出击多管齐下。

医疗**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底线,但是医疗服务恶意违规行为不仅扰乱医疗秩序,而且让医保基金面临巨大风险。有效的稽核检查能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减少基金支付,对其它医疗机构也是有震慑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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