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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定点医疗机构拟新增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8        信息来源:查看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做好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评估工作,更好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药需求,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医保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本次定点医疗机构拟新增配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类型、数量及区域分布

  (一)二级医疗机构:2家(全市)

  (二)一级医疗机构:1家(全市)

  (三)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4家(全市)

  (四)其他未定级医疗机构:

  1.口腔类:岛内2区共4家,岛外4区共6家

  2.其他类型(不含口腔类):8家(全市)

  二、材料提交地点

  湖里区东渡路118号国检大厦11楼(医药机构服务科),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请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拟新增配置计划适用于2022年4月20日前完成受理的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申请,并作为当次定量综合评估时的分组依据。

  (二)不受资源配置限制或评估对象数量未超出本批次资源配置计划限制的,通过定性评估即可确定评估结果。当评估对象数量超出本批次资源配置计划限制时,通过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定量评估应以定性评估合格为前提,并在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计划内由专家按分组打分排序择优确定合格对象。

  (三)以下医疗机构不受资源配置计划限制:符合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且承担家庭医生签约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医疗机构;列入市政府重点项目的医疗机构。

  (四)《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医保〔2021〕37号)及《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印发定点医药机构符合统筹区规划综合评估规则的通知》(厦医保中心〔2021〕104号)等与评分细则相关文件可分别通过福建省及厦门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查阅。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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