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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医保局关于规范门诊高值药品备案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分中心)、市中心相关部(室)、各相关定点医院∶

    为规范门诊高值药品备案等相关工作,保障医保基金合理支出,按照《关于加强丹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高值药品管理的通知》(丹医保发〔2018〕60 号)和《丹东市医疗保障局 丹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部分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丹医保〔2020〕13 号)文件要求,结合新医保系统业务流程等情况,经研究决定,通知如下∶

一、完善备案信息系统和流程,减化参保人审批流程加快推进门诊高值药品在定点医院直接备案的信息改造,尽快实现参保人在定点医院直接备案工作,减少参保人备案时间,提高参保人就医满意度。在信息系统未完善前,各医疗机构采取通过内部通信系统或邮箱等方式,将参保人备案信息上传(表样附后)。各经办机构及时对医疗机构上传信息进行下载、登记、备案。实现参保人在定点机构"一站式"备案,减少参保人跑动次数。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备案的门诊高值药品档案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二、严格高值药品备案的审核,确保基金安全

各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要严格按照药品限制标准,开具《丹东市门诊供药高值药品参保人员审批表》,严禁擅自扩大限制使用范围等违规行为。

经各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确认,未按药品限制标准进行审批的,相关信息提交医疗监察部门复核后,仍不符合用药标准的,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享受的相应高值药品待遇,由审批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定点机构对经办机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医保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定点机构和开具高值药品处方的责任医师存在不符合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移交行政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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