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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03        信息来源:查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为抓手,着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明确提出的“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法定职权,制定公布本主体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等要求,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实际,《清单》共分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三部分。《清单》已充分征求我省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意见,并通过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对外征求公众意见,经局办公会审议和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再次修改完善并印发。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649号

  5.《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 号)

  6.《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7号)

  7.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三、主要内容

  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要求,结合《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中“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对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待遇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政处罚”以及“对药品经营单位、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等5个行政处罚事项,按照不同适用情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状况、主观过错、性质特点、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分为《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和《免处罚清单》三部分。清单事项包括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适用情形,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设定依据、裁量幅度和配套监管措施等内容。

  (一)从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分为应当从轻处罚和可以从轻处罚两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从轻处罚。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等规定情形,属于初次违法且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骗取医保基金达到一定数额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处罚。适用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的,以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含倍数)与最低罚款金额(含倍数)的差值为基准,从轻处罚金额(含倍数)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含倍数),不超过最低罚款金额(含倍数)+基准×30%。

  (二)减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分为应当减轻处罚以及可以减轻处罚两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等规定情形,属于初次违法且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骗取医保基金达到一定数额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减轻处罚。适用应当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罚款金额(含倍数)以下做出,但不得低于最低罚款金额(含倍数)的30%。

  (三)免处罚清单。免处罚分为应当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两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等规定情形的,各级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不予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应当或可以不予处罚的,可通过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等方式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四、实施时间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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