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医保〔2022〕26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文件精神,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口腔门诊按诊疗服务结果收费国家编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2〕2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工作要求,保障我市医疗机构收费与结算业务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DRG)除外收费国家结算编码详见附件1。
二、根据医疗服务项目国家结算编码调整情况,更新我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国家结算编码,详见附件2。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时做好相关国家结算编码导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内的更新使用工作,确保新旧编码切换平稳落地实施,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四、本通知于2022年3月15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