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销售药品未如实开具发票,未做到票、账、货、款一致。企业2016年销售注射用头孢他啶至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开具30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货物名称均为“药品一批”,增值税货物与应税劳务清单所列示货物名称为“冬虫夏草”“玛卡片”。
2.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非本企业人员履行。企业质量管理部部长离职后,由注册在某药店执业药师倪某代替行使质量管理部长职责。
3.企业库房配备的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
4.企业未能建立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5.企业未按照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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