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市医保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荆门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荆医保发〔2022〕1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完善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口径
(一)统一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职工医保的医疗救助。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先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再依次享受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
(二)统一农村低收入人口倾斜医疗救助的费用范围。农村低收入人口因疾病、意外伤害(第三方责任除外)和分娩住院治疗,以及患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发生的超过报销限额以上,且属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住院救助或门诊救助范围,按规定纳入倾斜救助范围,实行按次救助,与基本医保同步一单结算。
二、规范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工作机制
(一)规范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按照职责分工,由县(市、区)相应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具体为:
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
返贫致贫人口、三类监测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由卫健部门负责;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残联组织负责。
(二)规范农村低收入人口信息传递。每年9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
针对已经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且正在享受相关政策的,由县(市、区)民政、乡村振兴、卫健和残联等部门,于9月1日前分类打包传递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针对9月1日以后新增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每月30日前,由认定部门传递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次月5日前,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资助缴费、待遇支付等。
(三)规范农村低收入人口资助程序。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按规定给予全额资助或定额资助。具体程序为:
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部门提供认定名单,由医保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资助参保资金;
返贫致贫人口、三类监测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提供认定名单,并由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助参保资金;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卫健部门提供认定名单,并由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助参保资金;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残联组织提供认定名单,并由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助参保资金。
其中,属于定额资助的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监测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医保经办机构同步提供给当地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个人缴费部分。
农村低收入人口同时被认定为多重身份困难群体的,按照资助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资助标准高的认定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资助参保资金。
三、简化因病返贫致贫预警监测机制
(一)相对固化预警监测参考指标。因病返贫预警监测范围为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监测标准为当年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因病致贫预警监测范围为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监测标准为当年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
考虑我市每年公布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时间相对滞后,2022年至2025年,全市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参考监测指标即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一按2万元设定。
(二)相对固定监测信息推送时间。每月5日前,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取上月达到监测标准的人员信息,分别推送给当地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确保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及时对监测预警信息进行研判。
四、完善困难群体依申请救助服务机制
(一)方便个人申请。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稳定脱贫人口等重点人群,由本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务大厅的民政服务窗口或乡村振兴办公室书面申请,要求纳入特困、低保、返贫致贫或监测对象。
(二)限期核准认定。民政服务窗口或乡村振兴办公室受理申请后,15-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农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低保、返贫致贫人口和三类监测对象)相关信息核实、身份认定、结果告知。
(三)及时给予救助。医保经办机构收到新增农村低收入人口相关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当年已经发生的累计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手工给予医疗救助结算,并兑现后续相关倾斜政策。
各地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市相关部门反馈,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荆门市民政局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荆门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