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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首营资料电子化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

为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促进药品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42号),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首营资料电子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经营企业按照药品GSP要求需要收集、审核和留存的首营资料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符合要求的电子化首营资料与纸质首营资料具有同等效力。

二、药品经营企业的首营资料实行电子化,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下要求:

(一)电子化首营资料应由药品供货单位提供,药品经营企业收集电子化首营资料应经其药品供货单位确认。电子化首营资料的传递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可以选择通过第三方平台传递的方式。不管采用何种传递方式,其传递的安全性应得到充分保证。

(二)电子化首营资料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电子化首营资料上应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药品经营企业对电子化首营资料应按照药品GSP的要求进行审核。电子化首营资料若存在虚假、无效等情形的,有关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电子化首营资料应纳入药品经营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并符合其管理要求,不得有伪造、变造、篡改、删除电子化首营资料等欺骗、逃避监督的行为。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实行首营资料电子化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将电子化首营资料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发现违法违规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有关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并报告市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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