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医疗器械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医疗器械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械安全。现将5起医疗器械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鹰潭市XX卫生所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5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XX卫生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单位就诊区域内发现1台多参数监护仪(型号:Aurora 10,执行标准号:YZB/苏1059-2014;注册证号:苏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211250号;生产日期:2017-12;使用年限:5年),检查时该医疗器械已连接电源,屏幕上显示使用状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鹰潭市XX医院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9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XX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内场所内发现19支无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KELO COTE ®(标示批号:LOT 283 EXP 2025/05);医院提供资料显示从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了30支,是用于创伤后疤痕修复的医疗器械,但不能提供产品注册相关资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鹰潭市XX药房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5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XX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内发现8盒医用退热凝胶,包装标示产品备案:鄂天械备20220054,其产品外包装正面显著标示:●口腔溃疡●牙龈牙周钙化●牙龈肿痛●咽喉疼痛,产品侧面标示:[预期用途]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使用方法]外用。如口腔溃疡、牙龈牙周钙化、牙龈肿痛、咽喉疼痛、局部肿胀等不适人群的缓解和辅助理疗。当事人自述该产品有止痛、退热功效,用于口腔溃疡、牙龈牙周钙化、牙龈肿痛、咽喉疼痛等。当事人提交了上述产品的备案信息表,表上标示[预期用途]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与产品包装上“[使用方法]中口腔溃疡、牙龈牙周钙化、牙龈肿痛、咽喉疼痛、局部肿胀等不适人群的缓解和辅助理疗”不一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贵溪市XX医院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贵溪市XX医院进行督查检查,发现该医院医疗器械仓库常温库区有“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11盒,产品包装标示“储存条件:避光、2-10℃贮存,不得冷冻”,仓库现场温湿度计显示温度:28℃,当事人贮存医疗器械条件不符合医疗器械产品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下架违规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贵溪XX诊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拒不整改案
2024年7月,贵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贵溪XX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诊所不能提供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后再次检查,当事人仍不能提供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