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工作思路,牢固树立“实干为要、创新为魂,用业绩说话、让人民评价”的鲜明导向,持续聚焦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及涉及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工作,严查大案要案,现公布10起典型案例,以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督促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案例一: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查处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5年10月27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2025年7月3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没有温湿度计、没有通风与制冷设备的仓库内存放有说明书标签标示应当避光,2-10℃贮存,不得冷冻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预配制中药制剂案
2025年9月8日,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预配制中药制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4日,自治区药监局“清源”行动检查工作组到兴业县某医院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预先配制中药制剂,并将该线索移交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根据该医院研究出的固定药方,自行在本院煎药房内提前加工制作成中药汤剂,并向病人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过期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5年9月24日,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过期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9日,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当事人药房冰箱内放置有超过有效期的葡萄糖注射液及手术室内放置有超过使用期限的电动吸引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东分局查处某中医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5年9月4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东分局对某中医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30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东分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医诊所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某中医诊所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调配柜存放的中药配方颗粒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东分局依法对某中医诊所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五: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大药房未按规定储存药品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案
2025年11月25日,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大药房经营药品未按规定储存药品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24日,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大药房未按规定储存药品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药品阴凉区的空调未启用,常温区的货架上摆放有贮储要求阴凉储存的药品。当事人未有独立的药师审核处方系统,当事人的执业药师肖某某未在该店上班,未对处方进行审核。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六: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店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2025年9月8日,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药店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1日,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药店的药柜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医用外科口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七: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大药房使用未经检定温湿度计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5月,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大药房使用未经检定温湿度计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作出警告、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温湿度计检定合格标识有效期至2025年2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期且未能提供有效检定报告,构成使用未经检定温湿度计的违法行为。同时,执法人员在2025年4月27日复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格列美脲片(处方药)仍未能提供相应处方,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一条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八: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美容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5年9月,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美容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产品柜中存放有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医疗器械的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九: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东分局查处某药店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5年10月31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东分局依法对某药店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氯氮平片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氯氮平片,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12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东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的药品拆零柜上摆放有过期药品氯氮平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东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口腔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案
2025年6月16日,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陆川县某口腔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予以罚款行政处罚。
2025年4月30日,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陆川县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牙医床旁的柜子摆放有过期的医疗器械正畸弹簧(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