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巴彦淖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等3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延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生产的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巴彦淖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延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口炎清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装量差异。(详见附件1)
经阿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标示为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1批次天竺黄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详见附件1)
经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安徽普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地枫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详见附件1)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