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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三家定点药店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2
发布时间:2023-10-28        信息来源:查看

1.2023年7月14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济州堂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洪雅县济州堂大药房存在刷卡或报账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问题:2023年7月14日顾客吕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153.8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7月13日顾客左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148.5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7月13日顾客郭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146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448.3元。

洪雅县济州堂大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3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三十四条“【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后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的规定。

依据《2023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乙方较严重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暂停拨付乙方医保费用,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2倍违约金(相关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下同)”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包括上传的购买药械明细与参保人实际购买药械明细不符的”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448.3元,并处2倍违约金896.6元,共计1344.9元(大写:壹仟叁佰肆拾肆元玖角)。

二、责令洪雅县济州堂大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9月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洪雅县医疗保障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2023年6月26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忠诚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忠诚店存在刷卡或报账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问题:2023年4月11日顾客喻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124元,其中35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3月6日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58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93元。

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忠诚店上述行为违反了《2023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三十四条“【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后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的规定。

依据《2023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乙方较严重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暂停拨付乙方医保费用,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2倍违约金(相关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下同)。”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包括上传的购买药械明细与参保人实际购买药械明细不符的”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93元,并处2倍违约金186元,共计279元(大写:贰佰柒拾玖元整)。

二、责令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忠诚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9月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洪雅县医疗保障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3.2023年7月14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济洲堂大药房七里坪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洪雅县济洲堂大药房七里坪店存:刷卡或报账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3年7月12日顾客徐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50.8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7月12日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101.3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7月12日顾客蒋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68.4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420.5元。

洪雅县济洲堂大药房七里坪店上述行为违反了《2023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四条“【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后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的规定。

依据《2023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较严重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暂停拨付乙方医保费用,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2倍违约金(相关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下同)。”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包括上传的购买药械明细与参保人实际购买药械明细不符的”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顾客徐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违规金额250.8元,并处2倍违约金501.6元,共计752.4元。

二、追回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违规金额101.3元,并处2倍违约金202.6元,共计303.9元。

三、追回顾客蒋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违规金额68.4元,并处2倍违约金136.8元,共计205.2元。

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420.5元,违约金841元,共计1261.5元(大写:壹仟贰佰陆拾壹元五角)。

四、责令洪雅县济洲堂大药房七里坪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9月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洪雅县医疗保障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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