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按照《关于推进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吉医保联〔2021〕15号)明确的医保制度框架,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名称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而我市名称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因此按规定进行了名称调整。
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主要用于保障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参保职工年度内达到基本医保2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后,开始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在职工基本医保20万元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对职工年度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9000元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进一步给予分段补偿,其中,9000元以上0~3万元(含3万元)部分补偿65%;3万元~6万元(含6万元)部分补偿70%;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补偿75%;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80%。
二、关于重大疾病低自付基金支付范围
重大疾病低自付政策属于按病种收付费范畴,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20〕43号),进一步明确了其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应按照我省基本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医用耗材目录执行,超目录使用范围使用及目录内超限价(支付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对临床必需、超范围及超限价(支付标准)使用的确可提高疗效、缩短病程、节约费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及诊疗项目,可通过协商谈判并备案后纳入病种支付范围。
三、关于丙型肝炎低自付政策用药范围
2020年,我们将索磷布韦维帕他韦、来迪派韦索磷布韦两个用于治疗HCV感染的抗病毒药物纳入了丙型肝炎低自付用药范围,近年来,纳入医保目录的同类药物不断增加,为保障参保群众待遇、增加临床选择,我们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用于治疗HCV感染的抗病毒药物(XJ05AP)全部纳入丙型肝炎低自付用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