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税务局,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3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落实。
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同时要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应享尽享,切实保障好职工合法权益。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