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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医保局关于印发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解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1        信息来源:查看

各旗区医疗保障局,局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2022 年 2 月 7 日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55 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以职工身份参保人员,包括以职工身份参保的流动参保人员,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

二、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退休的以职工身份参保人员,应

按原政策缴费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用人单位不需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清算缴费年限。

三、2022 年 1 月 1 日(含)后退休的以职工身份参保人员, 用人单位不需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按照征缴政策调整规定执行。

缴费年限不足的,应按退休时上年度缴费标准(个人缴费基数,包括基本医保和大额医疗,不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一次性 补齐。

四、视同缴费年限按组织人社部门退休审批结果为准。行政 事业单位人员,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为依据;企业单位 人员,可按社保系统缴费年限证明为依据。五、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按原政策规定执行。2022 年 1月 1 日(含)之后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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