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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两家定点药店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5
发布时间:2023-10-28        信息来源:查看

1.2023年6月26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康华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洪雅县康华药房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

洪雅县康华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3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乙方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甲方上传参保人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甲方上报使用医保费用的药械购进、销售、库存(以下简称“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乙方应建立药械进销存的登记制度和与实际情况一致的进销存电子台账,留存凭证和票据,确保相关信息数据可追溯。药械购销记录必须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金额、购(销)单位、生产日期、购进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进销存相关凭证保存5年以上。甲方可根据医保管理需要调查了解上述信息。乙方若为总公司统一管理财务的连锁零售药店,应设立门店财务管理账目和信息权限,以便甲方在门店能够及时检查财务账目和进销存情况。”的规定。

根据《2023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乙方严重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拨付的基础上,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要求乙方支付3倍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1-6个月”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发生未建立进销存登记制度、进销存电子台账、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或进销存登记制度、电子台账和管理系统等不完善,拒不整改的”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3年9月10日至2023年10月10日。

二、责令洪雅县康华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9月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洪雅县医疗保障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2023年7月13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康恒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洪雅县康恒药房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

洪雅县康恒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3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乙方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甲方上传参保人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甲方上报使用医保费用的药械购进、销售、库存(以下简称“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乙方应建立药械进销存的登记制度和与实际情况一致的进销存电子台账,留存凭证和票据,确保相关信息数据可追溯。药械购销记录必须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金额、购(销)单位、生产日期、购进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进销存相关凭证保存5年以上。甲方可根据医保管理需要调查了解上述信息。乙方若为总公司统一管理财务的连锁零售药店,应设立门店财务管理账目和信息权限,以便甲方在门店能够及时检查财务账目和进销存情况。”的规定。

根据《2023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乙方严重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拨付的基础上,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要求乙方支付3倍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1-6个月”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发生未建立进销存登记制度、进销存电子台账、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或进销存登记制度、电子台账和管理系统等不完善,拒不整改的”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2023年9月10日至2023年10月10日。

二、责令洪雅县康恒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9月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洪雅县医疗保障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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