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依法查处的通知》(食药监稽字〔2017〕53号、食药监稽字〔2017〕61号、食药监稽字〔2017〕78号)的要求,我局发布公告(公告〔2017〕56号、公告〔2017〕71号、公告〔2017〕96号)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广西强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药品“益智康脑丸”(国药准字Z20025059)、北京东升制药有限公司药品“养血荣筋丸”(国药准字Z11020875)、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保健食品“富硒灵芝宝”(卫食健字(1999)第0282号)在本市范围内采取暂停销售措施。
公告发布后,上述三家企业积极进行整改,停止刊播违法广告,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另外,截至目前我局未发现上述三种产品的其他违法广告。
上述三家企业已向我局提出恢复上述三种产品在我市销售的申请,经我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解除广西强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药品“益智康脑丸”(国药准字Z20025059)、北京东升制药有限公司药品“养血荣筋丸”(国药准字Z11020875)、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保健食品“富硒灵芝宝”(卫食健字(1999)第0282号)在本市的暂停销售措施。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日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技术监督中心,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监管处。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