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第5号)》(2018年第65号),湖北康达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光子嫩肤仪存在不合格标准规定项目,省局已责成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了处置。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附表:医疗器械监督抽验产品处置情况表
企业名称
|
产品名称
|
产品编号
|
型号规格
|
不合格标准规定项目
|
处置结果
|
湖北康达医药开发有限公司
|
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
KDJG2017051001
|
KD-Ⅱ
|
控制器件和仪表的准确性
|
罚款21000元
|
湖北康达医药开发有限公司
|
光子嫩肤仪
|
KDGZ2017050501
|
KD-Ⅱ型
|
终端输出功率(密度)/能量(密度);使用说明书;技术说明书
|
罚款2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