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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08        信息来源:查看

     韶关市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理念,在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中聚焦社会高度关注、风险问题突出、行业多发易发问题,以查办大案要案为重点,坚持“四个最严”总要求,坚持对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零容忍”。为充分展示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成效,发挥好优秀案件的典型示范作用,现将2023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药品案件

  案例1:某药店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3年7月,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消费者举报:某药店有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经查,某药店销售药品未按要求做好销售记录,存在销售超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分别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9.02元和罚款6000元。

  案例2:陈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依托咪酯案

  2023年8月,韶关市公安部门发现陈某涉嫌销售含“依托咪酯”相关产品,通报案情给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实陈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依托咪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七条第(九)项规定和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妨害药品管理认定意见(韶市监药认〔2023〕1号),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刑事犯罪,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3:徐某涉嫌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案

  2023年9月,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韶关市涉嫌走私药品案等22宗案件进行核查,经核实22宗案件均由徐某背后操控指挥,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涉案药品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货值金额达600多万元。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和《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出具妨碍药品管理的认定意见(韶市监药认〔2023〕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交海关缉私部门立案查处。

  二、医疗器械案件

  案例1:某卫生站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6月,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某卫生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药房内摆放的医疗器械中“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已超过失效日期,当事人的上述使用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产品和罚款10000元。

  案例2:某镇中心药房未依法备案经营二类医疗器械和非法道购进二类医疗器械及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8月,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某镇中心药房进行检查,发现某镇中心药房内摆放的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中“远红外暖宫贴”,经核实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医疗器械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和生产企业的资质证照合格证明文件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经营医疗器械产品远红外暖宫贴和没收违法所得1015元及罚款5000元。

  案例3:某美容医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及未落实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10月,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某美容医院进行日常检查,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发现一台标示韩文的医疗器械,经查实,当事人使用一台标示韩文(无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未能提供相关的购进单据和供货者营业执照、备案或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分别作出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和罚款10000元。

  三、化妆品案件

  案例1:某美容美发店使用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6月,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美容美发店进行检查,现场查实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分别作出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罚款20000元。

  案例2:某生活馆经营进口未备案的化妆品及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3年7月,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某生活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货架上有一瓶SKII FACIAL TREATMENT ESSENCE、一瓶SKII FACIAL TREATMENT CLEAR LOTION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备案证明。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

  案例3:杨某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2023年7月,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杨某经营的原某商行经营的宫中秘策清爽防晒乳液(批准文号为国妆特进字J20181134)进行抽检,经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宫中秘策清爽防晒乳液,属于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核查,发现宫中秘策清爽防晒乳液(批准文号为国妆特进字J20181134)与杨某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符。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杨某经营的原某商行在购进宫中秘策清爽防晒乳时未查验产品注册情况,未索取并保存购进单据,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0元。

  案例4:某批发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8月,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某批发部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摆放有3瓶超过使用期限的某染烫修护洗发露。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某染烫修护洗发露,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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