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驻邕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和确定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医疗机构申请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原通知”)有关内容修订如下:
一、删除原通知第一项“申报条件”中第八点“未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需先纳入南宁市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内容。
二、删除原通知第二项“申报材料”中第八点“未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需提供与南宁市或南宁市各城区、开发区医保经办部门签订的协议或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内容。
原通知中其他内容不变,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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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