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涉及产品因部分在中国销售的MobileDiagnostwDR 2.1系统错误的使用了I类激光发射装置来代替II类激光发射装置。虽然I类激光在境外普遍使用,但在中国由于注册以及产品参数的原因,I类激光发射装置仍然不能使用。 (召回文件内部编号:FCO71200202),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移动式摄影X射线机(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82300009)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
2021年0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