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计委、物价局:
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将我委根据国家计委指导意见制定的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172种乙类化学药品764个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印发给你们。我委豫计价管[2001]1773号文附表中按原地方质量标准制定的胰激肽原酶、胸腺肽和前列地尔(前列腺素E1)等药品的统一价格暂不执行,对这些药品在国家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后再实行全省统一价格,在国家计委制定指导价格前暂按我委公示价格执行。
本文自2002年6月25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价格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招标采购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文规定的降至本文规定价格,低于本文规定的仍按原规定价格执行。本文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通知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与本文规定价格合理比价的原则于7月25日前上报我委重新审定,未经审定,各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不得作价销售,否则,按《价格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表:171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