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部分药品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148种药品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品种,由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表。其余235种乙类药品,由我局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通知另发。
二、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各市物价局提出价格意见,并于2002年1月10日前报我局,由省物价局按照与表列代表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价格意见,并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在国家计委公布价格前,可暂按我局申报价格执行。
三、附表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1年12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