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是国家计委制定的148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请按国家规定执行。附表二是国家计委制定的235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作为在我省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请于2002年1月15日执行。
二、对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请各地物价部门在2002年1月12日前将你们的价格意见报省物价局农价处。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