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161种乙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中有关161种乙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制定的161种乙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你们(具体价格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过去在我市公布或公示过的161种乙类非代表规格品临时最高零售价的品种,凡是高于我市此次公布价的,按我市此次公布的价格执行;凡是低于我市此次公布价格的,而企业又需要调整,应进行公示。
二、对我局"渝价[2002]17号"文所列的乙类化学药品,但本通知又未公布其剂型规格价格的品种,仍按我市今年公布或公示过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执行。
三、我局今年公布的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高于本通知价格水平的,一律按本通知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价格水平的仍按我局公布的招标临时最高零售价执行。
四、根据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件规定,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件按原地方标准制定的胰激肽原酶、胸腺肽和前列地尔等药品的统一价格目前暂不执行。经研究,胰激肽原酶、胸腺肽和前列地尔三种药品的零售价由我市参考产地省级物价部门价格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在我市未制定前,仍暂按我市今年公布或公示过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执行。
五、以上通知请于2002年6月25日起执行。
附表:161种乙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