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榕省属医院、福州总医院,省医保中心,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2017年公布的省属公立医院第一批100个病种实施收付费改革的基础上,公布第二批病种进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按病种收付费实施范围
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以及福州总医院。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自费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付费范围。
二、按病种收付费标准及相关医保支付政策
本批次按病种收付费继续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省属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4号)规定,实行差别化的收付费政策,分A、B两档确定收付费标准,以促进分级诊疗。其中:A档医院包括省立医院(含南院)、协和医院、附一医院、福州总医院、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人民医院和省第二人民医院(协和医院为C-DRG试点医院,本批次可不执行);其他省属医院为B档。
第二批病种收付费标准表详见附件1;第二批新增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详见附件2;第二批按病种收付费其他相关规定仍按闽医保〔2017〕14号执行。
三、其他规定
各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病例,除按规定与医保结算病种费用外,不再出具分项目的具体“费用清单”,但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清单等信息;各医院可开具包括“病种费用、另收耗材费用、超普通标准床位费”在内的福建省按病种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详见附件3)。本批次病种的《临床管理路径》由省卫生计生委另文下达。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办、省卫生计生委反映。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