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办),省属医疗单位、各生产经营企业:
为规范药品价格管理,整顿药品价格秩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消费者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对各生产企业药品实际价格的调查情况,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决定对肠胃康等71个省管理药品的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价格(见附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这次降低肠胃康等71个省管理药品价格是在调查的基础上,在不降低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的前提下,以调查的药品实际价格为基础,重新核定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
二、药品价格降低后,各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降低后的价格执行,不得违反规定搞高折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管药品实际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实际价格低于规定价格较多的,要及时报告,以便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药品价格。
三、附表中未列的省管理的药品价格仍按现行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附表规定的价格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肠胃康等71个省管理的药品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