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特区、区)医疗保障局、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79号)文件要求,将79种(见附件1)特殊药品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患者、定药品、定用量“五定”管理,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79种特殊药品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保障范围,限于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院。
二、参保患者按规定使用79种特殊药品时,特殊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全省统一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的按甲类或乙类执行,具体详见《附件1》。
三、特殊药品中的部分药品门诊费用待遇,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后按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予以支付。支付费用并入普通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25万元计算。
四、未通过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返回参保地零星报销的,其特殊药品费用按照市内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予以支付。
五、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中未纳入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品,个人先行支付比例按乙类执行。
附件:1.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79号)
2.市内二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79种特殊药品定医院定医生名单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