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中148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一)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生产和经营单位要本着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申请定价意见,于元月5日前报省局,由省局上报国家计委。在国家未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二、附表一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对应的价格执行。
三、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未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附表一中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其余235种乙类药品的价格,在国家计委制定指导价基础上,由省制定具体价格,待研究后另行通知。
五、上述药品均为含税价格,省内外生产和经营在我省销售的药品,现行销价低于本通知公布最高零售价的,继续执行原销价,高于公布最高零售价的,要降到公布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六、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以上价格从2001年12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