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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开展第二批“双通道”医药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6/6 9: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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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2022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28号),现就开展我市第二批“双通道”医药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定点三级公立综合医疗机构全面纳入“双通道”管理,无需申报。其他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违反协议等被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医疗机构(含内设科室)医保协议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实体医疗机构,可自愿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第一批已纳入的,在协议有效期内无需再次申报)。

  (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具备以下条件定点零售药店可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第一批已纳入的,在协议有效期内无需再次申报):

  1.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违反协议被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医保协议;

  2.驻店注册执业药师不少于2名;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包含生物制品;

  4.具备药品电子追溯条件和冷链服务管理能力;

  5.配备“双通道”药品目录中不低于20%的品种,并与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可以是国内总代理)签订供应合作协议。

  6.承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药品按不高于我省药械采购平台价格销售。

  二、申报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医保双通道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医疗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双通道管理责任医师信息表。

  (二)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医保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双通道管理医保药师信息表及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4.配备双通道管理药品信息表;

  5.具备药品电子追溯条件和冷链服务管理能力的佐证材料和设备清单;

  6.双通道管理药品供应合作协议。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报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规范、完整负责。

  三、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6月9日,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自愿向中心医药机构服务科(湖里区东渡路118号国检大厦1101室)提交申请材料。

  四、其他

  1.总体区域配置上,同一连锁药店每行政区双通道药店总数(含第一批已纳入药店)不超过1家。

  2.本批次拟纳入的定点零售药店总数量不超过6家,原则上优先保障未覆盖行政区双通道药店配备,每家连锁药店和配送企业全资子药店纳入数量均不超过1家。

  3.中选定点医药机构将在厦门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公开。

  (联系人:滕先生   联系电话:2859773)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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