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2022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28号),现就开展我市第二批“双通道”医药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定点三级公立综合医疗机构全面纳入“双通道”管理,无需申报。其他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违反协议等被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医疗机构(含内设科室)医保协议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实体医疗机构,可自愿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第一批已纳入的,在协议有效期内无需再次申报)。
(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具备以下条件定点零售药店可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第一批已纳入的,在协议有效期内无需再次申报):
1.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违反协议被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医保协议;
2.驻店注册执业药师不少于2名;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包含生物制品;
4.具备药品电子追溯条件和冷链服务管理能力;
5.配备“双通道”药品目录中不低于20%的品种,并与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可以是国内总代理)签订供应合作协议。
6.承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药品按不高于我省药械采购平台价格销售。
二、申报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医保双通道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医疗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双通道管理责任医师信息表。
(二)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医保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双通道管理医保药师信息表及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4.配备双通道管理药品信息表;
5.具备药品电子追溯条件和冷链服务管理能力的佐证材料和设备清单;
6.双通道管理药品供应合作协议。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报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规范、完整负责。
三、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6月9日,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自愿向中心医药机构服务科(湖里区东渡路118号国检大厦1101室)提交申请材料。
四、其他
1.总体区域配置上,同一连锁药店每行政区双通道药店总数(含第一批已纳入药店)不超过1家。
2.本批次拟纳入的定点零售药店总数量不超过6家,原则上优先保障未覆盖行政区双通道药店配备,每家连锁药店和配送企业全资子药店纳入数量均不超过1家。
3.中选定点医药机构将在厦门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公开。
(联系人:滕先生 联系电话:2859773)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