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端州区、鼎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2971号)的规定,我们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修订,并将《肇庆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肇庆市城市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新整理后,汇总编制了《肇庆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以下简称“医疗价格汇总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价格汇总表”仅适用于市直、端州区和鼎湖区各城市公立医院和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适用于其它县级公立医院。
二、“医疗价格汇总表”中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划分为四个价格档次,分别是:三级医院最高指导价、二级医院最高指导价、一级医院最高指导价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最高指导价。其中:三级医院最高指导价为纳入医改范围的三级城市公立医院的最高医疗服务价格;二级医院最高指导价为纳入医改范围的二级城市公立医院的最高医疗服务价格;一级医院最高指导价为纳入医改范围的一级城市公立医院的最高医疗服务价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最高指导价为乡镇(街道)、城市社区等各类基层医疗机构的最高医疗服务价格。
三、“医疗价格汇总表”将以电子版形式下发,不再另行印发。请各城市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网址:http://fgj.zhaoqing.gov.cn)或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网址:http://wjj.zhaoqing.gov.cn)下载。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价格汇总表”中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并注意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7年7月8日起执行,原肇庆市物价局、肇庆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肇价[2012]47号)同时废止。
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 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