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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眼科、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1 18: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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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省眼科、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整合眼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5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380项(详见附件1)。

(二)整合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64项,修订原执行价格项目2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317项(详见附件2)。

(三)整合骨骼肌肉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9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576项(详见附件3)。

(四)整合神经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2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335项(详见附件4)。

(五)整合心血管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9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322项(详见附件5)。

    二、明确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明确眼科、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全省统一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严格对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项目要素,按规定拟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项目,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并按规定报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院内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三)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在立项指南对接落地文件正式印发后,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地方立项指南制定项目采集模块”中上传项目及价格数据。

(四)规范后的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规范后的眼科、骨骼肌肉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4月15日起执行。规范后的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4月30日起执行。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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