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精神,现将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383种化学药品我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公布价格的药品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共383种。其中,由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148种(详见附表一);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指导意见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235种(详见附表二)。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生产经营企业在2002年1月10日前向省物价局申报,重新核定价格。逾期未申报审定价格的,一律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三、附表一和附表二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前,须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五、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接本通知以后,要及时将本通知贯彻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同时要对这次药品降价情况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切实保证药品降价工作落到实处。
六、附表一、二规定的价格从2001年12月28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0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