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委、市卫生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开发区物价办: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国家计委公布了383种列入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甲类药品148种,乙类药品235种。按照国家计委此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贯彻执行148种甲类化学药品零售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计委制定公布的148种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甲类化学药品的零售价格(见附表),从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开始在我市执行。对过去在我市公示过的零售价,凡是超过国家计委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一律停止执行,改按国家计委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凡是低于国家计委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如企业需要进行调整,应进行公示。
二、对国家计委这次公布的148种甲类化学药品(见附表),未列的同品种的其它剂型、规格,其价格全部撤消,由生产或经营企业报市物价局,由我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进行公示后方可执行。
三、进口药品按照附表所规定的GMP价格执行。对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的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凡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我局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