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豫劳社医疗[2001]12号
【主题词】:
省直及中央驻郑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精神,结合省直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规范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豫劳社[2001]13号)精神,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主要为《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下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下同)。省直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制剂经过评审,符合要求的也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第三条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 “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第四条 对于“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按照临床适应症、医院级别、科别和医师级别予以限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限制使用范围用药(限制使用范围见附件)。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时,值班医师级别可不受限制,但定点医疗机构与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结算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
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的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具体比例见附件)。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品种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经批准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分为甲类制剂和乙类制剂。参保人员使用甲类制剂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制剂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具体比例另定)。
第六条 因急救、抢救使用血液、蛋白类制品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付30%,剩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为维护参保人员利益,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其所有《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商品名汇总报送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中心要建立《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商品名库,保证《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合理使用。同时省医保中心要根据不同情况,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的协议中对药品费占总医疗费的比例、自费药品占总药品费的比例、《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等指标予以明确,并列为年终考核内容。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品使用和费用收入的日常统计分析工作,归类保存处方及相关资料以备核查。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要定期通报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