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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08年河南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首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11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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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河南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首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11   来源: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切实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对省直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中的个人首付比例进行调整。调整的基本原则是:乙类药品中首付比例为15%、20%、30%(共280种)和诊疗项目中首付比例为15%、20%(共149种)的统一调整为10%;首付比例为5%的乙类药品(311种)、诊疗项目(141项)调整为零;首付比例为10%的乙类药品(1006种)、诊疗项目(595项)原比例维持不变。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对个别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再作如下调整:

 

  一、对乙类药品中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适中的7种药品的首付比例由10%调整为零(见附件一);对价格较高、针对性不强、易滥用的27种药品,其首付比例进行部分调整或维持不变(见附件二)。

 

  二、对诊疗项目中临床必需、效果确定的腔镜类、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类项目的首付比例由10%调整为零;对起辅助治疗作用、针对性不强且易滥用的24项诊疗项目,其首付比例进行部分调整或维持不变(见附件三)。

 

  三、诊疗项目中一次性除外材料的原首付比例20%不变。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首付比例由10%调整为零的7种乙类药品

  2.27种乙类药品首付比例调整表

  3.24项诊疗项目首付比例调整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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