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 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 号),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省医保局关于新增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函〔2024〕9号),决定将部分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明确支付范围与报销待遇
(一)明确医保支付范围。将“取卵术”等12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取卵术”等4个项目按照普通诊疗项目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胚胎培养”等8个项目按照特殊诊疗项目管理。项目所标注价格为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见附件)。
(二)合理确定报销待遇。参保人员在经贵州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辅助生殖的门诊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保报销比例为职工70%、居民50%,使用特殊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纳入医保支付的项目,每个项目限2次/人,支付金额不挤占普通门诊统筹额度,计入参保人员住院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对象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省内异地就医开展辅助生殖的,和本统筹区就医报销比例一致。跨省异地开展辅助生殖的参保患者,其产生的医药费用暂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新增“辅助生殖门诊”医疗类别,参保人员在省内相关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费用在本医疗类别单独结算、清算。
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孕不育(含辅助生殖类治疗)使用的其它诊疗项目及药品、耗材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统一加强医保结算与管理服务
(一)提升医保经办效能。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相关医疗机构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做好医保信息平台的更新维护,督促指导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高质量做好医保结算服务。
(二)规范医保医疗服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通知辖区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求其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优质服务。督促其在医院官方网站、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规范上传医保结算清单等信息,加强临床科室、结算窗口等院端的宣传培训,方便参保患者就医与结算。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0日起执行,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5日